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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9/3/24 23:12:27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社会处,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社会处,重点市统计局社会科(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劳动工资(人事)司: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发布施行。现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
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动。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奖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答:包括。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奖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所以,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39号“关于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函”明确规定,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范围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体委发放,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奖励工资,均应计入奖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五、新《规定》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统计方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将属于物价方面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专门归划一类。关于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建立的“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其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源都不一致,基层统计困难。过去规定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估算。这次新《规定》明确计入工资总额。为了有利于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进行管理,新《规定》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当中曾建议有关部门改进“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但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目前未改变其发放办法之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以职工为发放对象、并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发放的,可直接由基层单位统计上报。凡按人口,由街道、居委会、粮店发放的仍由各级统计部门估算上报。以不遗漏为原则。
六、目前有些地区试行住房改革,房改补贴是否进入工资总额?
答:从性质上看,房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但由于目前所进行的住房改革是在试行阶段,发放的房改补贴办法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直接发钱,可以用于住房以外的消费,而有些地区发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交房租。鉴于这些情况,房改补贴暂不计入工资总额。待到住房改革走入正轨,再对房改补贴的统计问题另做规定。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房改补贴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入工资总额。)
七、调整工资补发的工资,在工资总额构成表中如何反映?
答:调整工资,如果是补发当年的,应列入“计时工资”中,若补发上年的工资,则应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其他”项内。
八、新《规定》将原计入“计时工资”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并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划出来,做为单独一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统计上如何执行?
答:新《规定》所以将上述工资从“计时工资”中划出来,主要是从工资项目的不同职能出发的。目前由于财务制度和其他原因还难以执行。因此,在财务制度尚未做必要的调整之前,仍将上述工资计入“计时工资”内。
九、计算标准工资时,是否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答:在计算标准工资时,应当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标准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十、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中的专业车队范围是什么?
答:专业车队除包括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以外,还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各单位具有一定组织形式(运输部、运输队、运输班、车队、车班),专门从事汽车客货运输的组织。其所支付的行车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
还有一些小单位,车辆较少,没有管理车辆和司机的车队、车班等组织机构,这些单位支付的行车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
十一、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具体指哪些?
答:“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是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他单位(如学会一类的组织)组织的一些专门性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负责组织的单位(不是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一定的报酬,这类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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