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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的拆迁延期申请如何处理的请示


加入时间:2009/3/1 22:53:52

 

【实施日期】2004/03/11【颁布单位】 建办法函〔2004〕128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的拆迁延期申请如何处理的请示》(建法〔2004〕3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也没有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属于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未予以吊销拆迁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准予拆迁人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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