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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


加入时间:2009/3/3 22:24:53
 

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
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的通知
计价检〔2001〕2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价格执法,我们制定了《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
第一条 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价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处罚规定》的第四条至第七条,对于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条 实施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减轻罚款: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二)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对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实施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在各自管辖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减轻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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