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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加入时间:2009/3/3 22:50:41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格字[200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无水表用户的水量仍按齐价字[2000]43号文件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水价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要向用户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顺利实施。

                          二00九年三月一日

附: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齐价呈[2009]2号)收悉。几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电价、工资的不断提高,供水生产运行成本逐年增加,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供水企业连年亏损经营。按照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水价改革精神,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北三区和富拉尔基区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含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托老所、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供热行业向居民供热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20元

2、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60元

3、特种用水(指洗车行业)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对沿用总表收费、小区结算水价的、实行趸售水价。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基价,扣减10%以上费用,由供水公司与经营单位协商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低保户用水仍执行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30元

四、此次价格调整后,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每年要从水价中拿出0.10元/立方米,用于城市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要专款专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五、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此批复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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