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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宏字〔2005〕73号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必须组织听证。
二、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属于省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由省物价局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物价局可以委托当地物价部门组织听证;属于省授权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负责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市(地)、县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三、未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价格听证目录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各市(地)、县不再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五、本听证目录自2005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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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听 证 项 目 |
听 证 主 持 部 门 |
听 证 范 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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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收费 |
省物价局 |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杂费、非义务教育(高中、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 |
在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制定教育收费标准涉及面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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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服务
价 格 |
省物价局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范围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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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民管道
燃气价格 |
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居民管道燃气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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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价格 |
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的居民供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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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供水
中的居民
用水价格 |
省物价局 |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居民供水价格 |
由省物价局委托市(行署)、县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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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有独立供水系统的铁路局、矿务局、林业局、林管局居民供水价格;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以外有独立供水系统的市区居民供水价格;各农管局、农场居民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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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物价局 |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具有独立供水系统的乡、镇居民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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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民污水
处 理 费 |
省物价局 |
全省居民污水处理费 |
由省物价局委托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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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工程
供水中的
农业供水
价 格 |
省物价局 |
大型灌区及部分跨市(地)的中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价格 |
由省物价局委托市(行署)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听证;跨市(地)的中型灌区由灌区管理单位所在市(行署)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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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部分中型灌区及跨县的小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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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小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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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线电视
收 费 |
省物价局 |
省内有线电视收视费(传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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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物业服务
收 费 |
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居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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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要游览
参观点门票 |
省物价局 |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镜泊湖风景名胜区、兴凯湖风景名胜区、黑龙江省科学技术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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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主要景点(公园)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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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公共
电、汽车
票价,出
租汽车运价 |
市(行署)、县(市)物价局 |
辖区内城市公共电、汽车票价,出租汽车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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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方铁路
客运票价 |
省物价局 |
地方铁路客运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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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车辆通行费 |
省物价局 |
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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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垃圾
处理收费 |
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
辖区内城市(含镇)、农场管理局符合收费条件的垃圾处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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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殡葬服务
收 费 |
省物价局 |
尸体接运、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收费 |
由省物价局委托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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