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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调查设计成果质量,更好地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林业厅所辖市县林区(含国有、集体)。其它行业的有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森林资源调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制定林业区划、规划、计划,指导林业生产提供基础资料,实现森林资源合理经营、科学管理、永续利用、发挥森林多种功能,为人类造福。
第四条 森林资源调查的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种类、数量和质量,掌握森林资源变化规律,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客观反映自然,对森林资源质量、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交全面的、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和保护意见。
第五条 森林资源调查的原则应遵循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开发,便于分类经营实施。
第六条 森林资源调查的分类,根据森林资源调查周期、范围和作用不同分三类。
一、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按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包括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和地方森林资源清查。国家森林资源清查一般以省为单位进行,为国家或省制定林业方针、政策、计划、规划和预测森林发展趋势提供依据;地方森林资源清查一般以地市或县为单位进行,为地市或县制定林业方针、政策、计划、规划和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二、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以林业局、林场或乡(镇)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区划、规划、总体设计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国有资源资产化管理及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等项需要。
三、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林业基层单位为满足造林设计、抚育采伐设计以及小区域的各种专业性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七条 一类调查:国家森林资源清查任务由国家林业局下达,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由省级调查设计院队完成;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清查任务,由地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后,报省林业厅批准,由省林业厅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二类调查:由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地(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由省林业厅统一安排。
第九条 三类调查: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采伐设计、造林设计等都要进行三类调查,提报设计成果。调查设计由省林业厅审批或由省林业厅授权地(市)林业厅局审批。
除上述调查以外的其它调查,都要由专业队伍承担,要按相应立项程序申请立项。
第十条 调查费用,一类调查(地方监测)、二类调查经费由省厅和地方共同筹集。地方自筹经费额度按省林业厅计划执行,列人地方财政预算。三类调查应收取相应费用,采取与调查任务挂钩,自收自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该费用摊人木材成本。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调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调查质量管理。调查项目都要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不经验收的调查视为无效调查。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质量管理人员对调查设计质量要进行综合评定,认真填写验收报告单。质量评定结果做为调查队伍奖、惩及升、降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验收要认真负责,对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质量验收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组织进行,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质量验收工作由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与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二类调查由省林业厅组织调查单位和地市、县共同组成专职检查组,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发给质量检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三类调查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按 《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管理办法 》 进行。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包括内、外业),对其调查成果都要进行审查。一类(地方监测)、二类调查成果均由省林业厅组织审查。三类调查成果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审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调查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发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持证单位不能承担调查任务。
第十九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一、二类调查应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其它级别的队伍只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具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配合完成上述任务。
第二十条 本区内的三类作业设计调查,一般由其本区域内相应级别的调查队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调查队伍的晋级要按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分级标准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审批发证(乙级以下,含乙级);对与其级别不相称的调查队伍要做降级处理或吊销执照。被吊销执照调查队的相关业务,由地(市)或省指派其它调查队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对提交的一切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包括一、二、三类调查及其它各种设计、规划等)必须标明证书级别,以及批准的证书编号,调查队长要签字并加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印章,无此项内容,设计文件一律无效。对原始调查记录无调查员签字无效。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全省调查规划设计队伍进行效绩考核,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调查设计人员必须持有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不准转让。各地市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验证工作(两年一次,与效绩考核年同步)。无证人员不准上岗。调查设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要及时补充力量,申领资格证书,以保持调查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在考核年要向地市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按效绩考核内容填写,经地(市)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厅。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县调查质量的抽查,抽查数量以每县每种作业方式不低于 1 个小班,抽查面积不少于作业区面积的 2 %。抽查采用标准地方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类森林资源调查都要按程序申报,按规定审批立项。未经批准的调查项目,任务单位都不准擅自实施。经批准的资源调查项目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成果审查,未经验收和审查的成果不能在生产中应用,其数字也不能上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森林资源调查质量信息反馈制度,被调查单位在成果应用过程中,应把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复审认定,进行修改,在未复审认定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各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管理和调查队伍的管理,对其所辖调查队伍的调查质量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对其调查队伍的升、降级具有建议权。
第三十条 各级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执行上级制定的规程及细则,并负责本区域内森林资源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对调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调查队伍的调查人员不经其所在调查队同意,不能代表其调查队从事计划外的调查活动,一经发现,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个人持证资格。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二类调查由省林业厅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由承担任务的调查设计单位推荐,经省林业厅审查批准,进行奖励;对调查质量总评语为不合格的调查设计单位,省厅要扣减当年调查总经费的 5 %。
第三十三条 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所属调查队伍及个人的检查评比奖惩工作,对表现突出的队及个人,经地市林业局推荐上报,由省林业厅核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对三类调查设计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调查设计误差超过士 5 % ) ,取消其调查队持证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影响调查设计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持证个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取消其持证资格,调离调查队伍。
第三十五条 对在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级管理人员(地市、县主管调查队的局长、科、股长),由省林业厅负责每两年检查评选一次,与调查队评比同步进行,由省林业厅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工作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管理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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