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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加入时间:2009/6/5 14:22:1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本办法,预售人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市建设局、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分别与开户银行、预售资金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
  (六)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
  (七)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预售后用款计划、预售前支出明细表);
  (八)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九)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十)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建设局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九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银行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监管机构核准的支付额给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提交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收存拨付明细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税收缴款书;
  (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六)申请销售代理、广告等费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市建设局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通知书给予办理拨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预售人对每一份通知书只能签开一张与之记载事项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通知书对应签开多张支票。除项目预售前,预售人已支付的款项外,其他申请拨付的款项一律按通知书由监管银行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三)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于每月按照约定的方式以文件形式提供给市建设局。
  第十五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建设局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市建设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应当书面告知市建设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自行解除,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撤销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建设局。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市建设局不得与该行再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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