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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暂行)


加入时间:2009/4/23 0:15:26
 

附件1: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工作制度(暂行)

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6人。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局),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长兼任。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建完成履行职责为止。

第三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成员会议提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有社会影响的仲裁案件等重要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办公室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办事机构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投诉;

(二)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勘验调查、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工作;

(三)财务资产管理;

(四)根据仲裁合议庭的决议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裁决书;

(五)联络和协助仲裁员工作;

(六) 调研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及宣传工作;

(七) 图书、案卷、录音、录像等资料的管理;

(八) 仲裁事宜的咨询和答复,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

(九) 组织仲裁员经验交流和培训;

(十) 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仲 裁 员

第八条  专职仲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民服务态度端正,业务能力强;

(二)仲裁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经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仲裁员资格证书。

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业务能力强;

(二)从事信访、司法或法制等工作五年以上(现任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

(三)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

第九条  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仲裁员应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取得仲裁员资格证。开展仲裁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仲裁员应认真遵守仲裁程序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过程、仲裁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重大泄密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必须是单数,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其他仲裁员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不用经过开庭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九条 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坚持先调解后仲裁,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

第二十条 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时,应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坚持先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五章 结案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案件,制做结案审批表,并装订归档。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仲裁工作文书,要使用省农委监制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调解和仲裁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一案一卷、分类归档和专人管理,档案保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暂行)

为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

一、申诉与受理

(一)申诉

申诉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首先由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诉人不能书写的,可由他人代写)。

(二)立案受理。

承办人审查申诉人申诉请求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权。

1、符合案件受理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批准,三日内立案受理。同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不符合案件受理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及时送达当事人。

3、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组织提出申诉。

二、审理前准备

(一)通知被诉人答辩权

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答辩(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诉人,被诉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签收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申诉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送达回条上签字,拒签的,承办人应在送达回条上写明情况。

(三)审核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

在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审核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记入笔录并归档。

三、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必须至少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亲属,和本案有利益关系;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四、开庭审理

承办人应当在审理前三日内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审理时,双方提供证据、相互质证、辩论,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将审理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及参加人签名或盖章。为查明事实真相,仲裁庭也可自行收集证据。

经仲裁庭评议后做出仲裁决定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做出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形成,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裁定。

仲裁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一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仲裁决定(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

3、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所有仲裁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寻呼机、手机关闭。

  书记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记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事项和权限。

书记员:报告首席仲裁员×××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第三人及其他们的代理人已到庭,其身份均已核实无误。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首席仲裁员:××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今天公开审理×××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现在开始开庭。

首席仲裁员: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你方对被申诉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被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你方对申诉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你对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书记员由×××担任。

首席仲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对本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要求回避?

首席仲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是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

首席仲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调查,由申诉方(或代理人)陈述事实或宣读申诉书,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首席仲裁员:由被申诉方(或代理人)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书),对申诉方的请求,提出答辩并说明理由。

首席仲裁员:由第三人(或代理人)陈述。

首席仲裁员:根据刚才申诉方的申诉请求和理由、被申诉方答辩和第三人陈述,本仲裁庭认为下列×××事实没有争议。具体总结无争议事实,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上述事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则不予认定,列入庭审范围内。

首席仲裁员: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仲裁庭予以认定。

首席仲裁员:本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举证责任分配是×××。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举证责任分配有无异议或补充?

首席仲裁员: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应提出证据并说明理由,出示书面证据和物证,应说明证据的来源。

首席仲裁员:现在申诉人(或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举证。

首席仲裁员:工作人员(或书记员)将申诉人的证据材料提交给被申诉人质证(或验看)。

首席仲裁员:被申诉人(或代理人)对申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被申诉人(或代理人)举证。如被申诉人质证中提出反证的,将反证交申诉人(代理人)质证。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或代理人)对申诉人、被申诉人的证据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或代理人)举证,证据材料交双方当事人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第一个争议焦点调查完后,转入第二个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方法同上,经质证后,一般应区别情况予以认定,经质证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应予以立即认定,有异议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次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有无其它新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首席仲裁员:经过庭审陈述、举证、质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各方当事人取得了一致意见,与之相关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问题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待评议后决定是否予以认证。

首席仲裁员:仲裁庭调查结束。根据仲裁庭调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本案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的问题主要是未被仲裁庭认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和根据事实如何分清是非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辩论发言要按顺序进行,一人发言他人不得插话,辩论要阐明申诉的主张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相互指责(对当事人的辩论发言酌情限时、限次,避免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

首席仲裁员:首先由申诉人(或代理人)发言。

首席仲裁员:由被申诉人(或代理人)发言。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或代理人)发言。

首席仲裁员:辩论中,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首席仲裁员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仲裁庭调查。

首席仲裁员:鉴于各方当事人观点阐述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先由申诉人最后陈述。

首席仲裁员:由被申诉人最后陈述。

首席仲裁员:由第三人最后陈述。

首席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明确,本纠纷可以在自愿、合法、分清是非的原则下调解解决,调解不成依法做出裁决。

首席仲裁员:申诉人是否同意调解。

首席仲裁员:被申诉人是否同意调解。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

首席仲裁员:由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政府规章规定,本仲裁庭依法进行裁决。

首席仲裁员:现在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做出结论)。

首席仲裁员:××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现在继续开庭,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并由第三人×××参加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仲裁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现在依法裁决如下:(经审理查明:1、认定事实;2、适用法律;3、裁决结果和理由;4、当事人的诉权,期限和机关。

首席仲裁员:仲裁决定书在闭庭后十日内送达(或当庭送达)。

首席仲裁员: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仲裁员退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等退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庭阅读仲裁笔录(庭审笔录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

 

 

 

 

附件3: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员工作守则(暂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

二、认真遵守仲裁程序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廉洁奉公。

三、在仲裁工作时,要表明身份,出示仲裁员证件。

四、坚持依法和执行地方规章,独立审理仲裁案件。

五、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调解,后仲裁。

六、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得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八、遵守仲裁纪律,保守秘密,在裁决书下达前不得表露结果。

九、在仲裁工作时,应衣着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端正,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附件4:

农 业 部 文 件

 

 

农经发〔2006〕12号

 

 


 

农业部关于黑龙江省阿城市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试点省和试  点县(市)的请示》(黑农委直发[2006]1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阿城市、甘南县、林口县、富锦县、海伦县、肇源县、宝清县、五大连池市、克山县、双城市10个县(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请你委认真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试点县(市)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仲裁办事机构,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培训聘用仲裁员,完善仲裁规范,落实办公场所、经费和人员,依法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试点任务自收到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请你委组织有关方面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我部备案,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5:

 

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财综〔2006〕72号

 

 

 


 

省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不宜收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费的批复

 

省农委:

你委《关于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收取仲裁费的请示》(黑农委函[2006]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第(七)项“专门面向农民收费”的规定和我省“十一五”期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情况,目前暂不宜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收费项目。全省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时,所需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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