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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9/4/30 20:59:02
法[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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